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成都共创私家侦探 > 私家侦探 >

佛山法证公司

佛山取证公司

佛山法证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2014)佛祖中法知府子73号

申请复议的人(感兴趣的人)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西路4号,注册号4495。

法定代表人徐志国佛山取证公司,董事长。

执行人黄浩,男,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执行人李占宏,女,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现居住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佛山取证公司

遗嘱执行人周长征,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复议的人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满意(2014)佛城法知外字第8号),向本法院申请复议。该法院接受。后来,根据法律成立了一个大学小组进行审查,审判现已结束。

执法法院裁定,原告黄浩在私人贷款纠纷案中起诉了被告人李占宏和周长征,并起诉了民生调解书(2013)佛城法查民初字第346号)。执法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黄浩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2013)佛城法治字第3655号)提起了诉讼。执法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向佛山市提起诉讼。长顺实业有限公司发布了(2013)佛城法令字第3655-1号《实施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协助提供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李占红的12对该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的执法措施,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随后提出了强制异议,并要求终止《协助实施通知书》的执行。

经调查,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占宏为公司股东之一,持有公司12%的股份。该部分的股权已于2013年3月6日注册为股权质押,质权人为黄浩。

执法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人民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权益和其他法人应受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约束”,执行法院冻结由受执法者李占宏持有的异议公司的12%的股权。(2013)佛城法令字第3655- 1《执行协助通知书》仅要求异议人士提供有关财务信息,并不涉及出售李占宏持有的公司12%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试行),是指“对于受执行人冻结的投资权或有限责任权益的人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拍卖,出售或者转让。执法法院要求异议人士协助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评估公司价值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士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法院取证”。相关实体和个人调查以及相关实体和个人均不得拒绝异议方要求终止其执法协助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异议方的异议理由尚未确立,也不应得到支持(根据第15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225条,裁定应拒绝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拒绝受理该裁定,并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佛山证据调查公司,称执行法院认定事实不对,被执行人李占宏没有拥有复议申请人佛山长顺实业有限公司12%的股份。为获得全部股权,复议申请人在黄浩之前获得了李占宏持有的12%的股权质押。因此,复议申请人无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评估。事实如下:2004年9月21日,佛山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总站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原总站的全体员工,包括李占红,均以个人名义增发新股。根据《职工大会决议》关于股权出售方式的规定,职工一次性认股可享受10%的折价,即两次分期付款。自公司注册之日起两个月内佛山取证公司,将在九个月内支付所购股权总额的50%。付款方式购买了总股本的剩余50%。个人购回股份后,个人依法辞职或者被公司解雇的,投资者参与股利的,投资者必须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根据出资额回购;如果贡献者未参与股利分配,则贡献者还必须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公司根据出资额和利息进​​行回购。 2004年11月,申请复议的人通过了《佛山市长顺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李占红的股份为360万元,占12%。由于李占宏的经济状况不佳,他无法一次购买全部股票。为确保公司的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复议申请人同意借钱购买公司股份佛山私家调查公司,并于2005年3月1日与他签署了《协议书》。《协议》规定:审阅人代表李占宏借款224万元;李占宏承担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从持股后的年度股利中扣除;李占宏自愿用自己的公司股权质押上述贷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李占宏仍欠申请人132万元的本金,尚无归还的理由,因此,李占宏不拥有申请复议的公司12%的股权。执法法院未能确定上述事实佛山取证公司,并坚持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关公司财务信息,资产请李占宏持有12%的股权,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申请人不公平的复议。此外,李占宏最早于2005年3月1日将12%的股权质押给复议申请人,并于2013年3月6日将上述股权质押给黄浩,因此复议的申请人早于黄浩浩。获得李占宏持有的12%股权的抵押。

上一篇:佛山法证公司 下一篇:佛山市萧山分公司